近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对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结案,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兼顾。
2020年4月27日,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村民谷某某点烧地边杂草过程中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区域属于涿鹿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范围内,过火树木和过火面积达到立案标准。谷某某失火的行为不仅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而且使得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涿鹿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请示程序后,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被烧毁树木价值。
在了解到谷某某68岁,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且无赔偿能力,若判决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可能导致其生活陷入贫困,判决结果也无法实现。为此,涿鹿县检察院会同法院、栾庄村委会共同对谷某某进行了释法教育,并结合其情况进行调解:谷某某自愿在栾庄村长期义务从事护林防火管护、宣传等工作,以此弥补造成的损失,并由村委会负责监督。
在拿到调解书后,谷某某表示:“很后悔当时的行为,感谢检察院、法院考虑到我的情况而做出的努力,我以后一定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以自己的教训教育广大村民注意用火安全,防火期间杜绝野外用火,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经过该案,大家的防火意识普遍增强,有利于以后防火工作的开展。
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调解不是容忍,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该案通过调解结案,不仅对被告人予以惩戒,对村民也起到了教育的作用,有利于防火意识的提高,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地关注社会公益,依法履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