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李某、刘某、赵某等4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
我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赵某替人讨债,随意闯入民宅、打砸物品,恐吓、骚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张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李某、刘某、赵某为积极参与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从严惩处。
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严把证据关、夯实证据体系,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系恶势力团伙并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全部予以采纳,对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格依法办案与释法说理结合,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忠诚担当意识,成功办理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