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流窜作案是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作案方式。
我院近日办理了一起裴某等三人合伙流窜盗窃案件。在案件审理当中,发现其中的两名嫌疑人裴某、王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贾某却是另案处理,侦查案卷当中也未对贾某的另案处理情况加以说明。于是我院办案人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另案处理材料。经补查,犯罪嫌疑人贡某被赤城县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但移送起诉的事实当中却没有在我县区域内的犯罪事实,也就是与裴某和王某的共同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又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补充起诉犯罪嫌疑人贾某在涿鹿的犯罪事实。经补充,又经与赤城县院沟通,认为该事实移送到犯罪嫌疑人关押地审查较为适宜,因此,将贾某在涿鹿的犯罪事实移送至赤城县院审查。
目前,贾某盗窃案在赤城县院进一步审查当中,裴某、王某盗窃一案已起诉至法院。